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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肢、矫形器等辅助器具鉴定原则

发布时间:2019-06-18 新闻来源: 百度百科 浏览量:
  ⑴ 赔偿安装的假肢、矫形器等辅助器具,应是普通适用产品。"普通"产品即排斥豪华型,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;"适用"的要求,一是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,二是符合"稳定性"和"安全性"要求。一般情况下,以安装国产产品为主,伤情有特殊需要而又没有国产替代品的,可以酌情采用部分进口的中高档材料及零部件。
  ⑵ 产品价格以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服务器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》(财税[2004]132号)所附的"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"为依据,参照北京地区公办的假肢生产装配单位的产品平均价格,再适当考虑患者本人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确定。假肢产品的日常维修费,按所需假肢总价格的10%计算。
  ⑶ 应安装的假肢、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具体品种,须是经各鉴定专家对肢残患者进行现场检查后,根据患者身体、残肢的具体情况,集体研究后确定。对装配比较困难或有特殊要求的,需加以说明。
  ⑷ 国产假肢与矫形器的使用寿命,按"国家康复辅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"进行100万次疲劳强度试验的标准,其合格产品的使用寿命一般为2年。
  ⑸ 假肢与矫形器产品的更换期限,除根据产品的使用寿命外,还要考虑患者的生长发育和病情的发展情况。通常,18岁以前每年更换一次(至少每年更换一次接受腔),18岁以后每2年更换一次;特殊情况需及时更换的(特别是矫形器),需有医院的证明。
  ⑹ 赔偿安装的年限,由法院按照相关的法规确定。一般为从致残(定残)之日起到我国人口平均寿命(70岁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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